本文介绍了离婚的判断标准,不是法律规定的离婚判决标准。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依据,但需要考虑每对夫妻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时,法院会考虑夫妻患病、非当事人本人自愿结婚、确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以及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依据,但并非法律规定的离婚判决标准。因此,两次诉讼判决并不一定意味着离婚,需要根据每对夫妻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法官在判决离婚的时候,一般会考虑一下因素:
1、一方患病,对方要求离婚
在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中,对于夫妻一方患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情况,有细分了三种情况:
(1)一方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的,一般是指患麻风病尚未治愈的、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甲肝、开放性肺结核、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等严重的传染病、精神病。
(2)性无能且无法治愈。这类疾病包括先天性性无能、后发性性无能。不管属于何种原因,只要是无法治愈,且无法完成性行为,对方要求离婚,都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3)一方隐瞒精神病史,经治不愈。这种情况,不要求难以治愈,只需要经过治疗没有治愈即可,或者久治不愈,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2、非当事人本人自愿结婚
在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中,这一条主要是针对男方或女方在结婚时并不是自愿结婚的,这种情况来说的,在这一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下又可以分出3种不同的情况。
(1)包办、买卖婚姻,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生活多年但婚后确实没有建立夫妻感情。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确实难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3、确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在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中,此条是针对夫妻关系的本质而言的,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如果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那么婚姻再继续下去,也许就是一种对彼此的束缚,因此法院一般判离。
4、一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中,夫妻一方所做的某些行为也是导致双方走向离婚的重要原因,具体分为4种情况:
(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
(2)一方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经教育不改者,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或过错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或经教育、处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再次提出离婚。
(3)一方有赌博、好逸恶劳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4)受对方虐待、遗弃或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5、犯罪或其他其他情形
在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中,此条具体可以分为2种情况:
(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
(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3)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法官在接受了夫妻的离婚请求之后并不会因为当事人有多么确实的证据就直接认定其离婚的条件已经成熟,而是会要求当事人在冷静态度下思考是否确定要离婚才会再此基础上做出最后的离婚判决。
法院判决离婚依据
法院判决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这一条规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充分条件。根据该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因此,法院在判决离婚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如存在上述情形,则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准许离婚。同时,法院在判决离婚时,还需要依法进行调解,以保障离婚双方权益。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包括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离婚、非当事人本人自愿结婚、确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一方过错导致离婚以及犯罪或其他情形。在考虑离婚时,法院会根据每对夫妻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因此,两次诉讼判决并不一定意味着离婚,需要根据每对夫妻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