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工作结束后,有责任于3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深入检验和科学鉴定工作。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需同上述有关鉴定机构协商确定检验及鉴定工作完成的时间。
然而,该约定的时限原则上不能超过20个自然日。
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该期限至20天以上,须按程序报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通过,且最长延长期限为60个自然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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