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时间:2023-03-22 14:50:21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不是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就不存在《民法典》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应作为财产分割的参考依据。但是,一方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主张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的,该协议不生效,不能作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判断的依如果男女双方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应在离婚次日一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超过一年或一年起诉,但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该请求。如果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在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赠与方有权撤销,受赠方要求获得房产的请求存在不被支持的可能。因此,对于一方将婚前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的,受赠方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一、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买房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不论该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在双方名下,其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仍不放心,可以申请进行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在房产证上将双方都列为产权人。

提醒大家,一方面,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着主要区别。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时,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

登记过户时,一方到场即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为产权人,虽然在今后房产转让时,手续要繁琐一点,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较低的价格恶意转让房产,从而有助于加强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共同控制力度。

二、什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则上,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所欠的债务,一般都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那么要是离婚的话就需要对这部分财产或债务进行处理。那就需要先认定究竟什么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一定时间也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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