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的书写,原则上允许当事人自行完成,但必须涵盖下列各项要素:
首先,需详述各方当事人之基础身份信息;
其次,需明确提出诉讼之具体诉求及援引依据之客观事实与合理理由;
再者,须列举相关证据及其来源途径,其中包括见证人之详细姓名与居留地址等重要信息;
最后,务必注明向审理法院提交该文书之际的具体名称,以及递送时间、签署者或加盖公章等必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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