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生于194*年4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市中***4号4号楼1单元401号。身份证号码:37010***183013。电话:829***70,1861526448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生于19**年12月30日,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电话:8**09*54,85**688。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2015)天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申请人**万元。
二、涉诉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1、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王**作为70多岁的老年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应当意识到其与被告胡**发生纠纷会导致情绪激动、从而诱发其自身疾病,但其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疏于注意,故其自身的因素是导致其心脏病发作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这是不公平的!上诉人王**因买到假货到被上诉人处退货,被上诉人不分是非与店员一起殴打上诉人,这并非是上诉人的过错,按照一审法院的说法,上诉人年老体弱70多岁高龄,难道买到假货就应该忍气吞声吗?再者,上诉人去退货是行使买方正当的权利,并没有要和被上诉人产生纠纷的想法,试想一个70岁的老人怎么会有想去找正当壮年的被上诉人打架呢?是被上诉人道德沦丧毫无理由的殴打一个70多岁的老人造成上诉人嘴伤并引发心脏病发作。所以,不能仅仅强调上诉人的年龄大而忽视被上诉人的无理行为,就妄断的认为上诉人住院得主要原因是上诉人疏于注意身体状况。
2、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被告胡**对于王**两天之后因心脏病住院治疗的损害结果是难以预见的,故被告胡**的过错对于该损害后果仅为轻微过失。”此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是70多岁的高龄,但是如果没有被上诉人和其他店员无理由的对其殴打,怎么能导致心脏病发呢?试想一下,一个70多岁的老人,因为买到假货本来就十分气愤,找到店家退货,却被好几个成年小伙子无辜殴打,还是好几个人一起殴打,老人能不生气吗?能不怄火吗?这对老人的身体特别是心脏能不产生极坏的影响吗?怎么能因为被上诉人对心脏病住院治疗没有预见就认定其行为是轻微过失呢?被上诉人的行为极其恶劣,作为一个成年人,就不应该殴打老人,这是一个人的起码道德,被上诉人殴打老人造成这样恶劣的后果,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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