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9日,济慈教育集团与建功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济慈教育集团将济慈中学一标段的全部土建工程和水、电、卫安装工程发包给建功集团施工,暂定造价1650万元。
2001年2月10日,双方通过招投标又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建功集团进场施工。
2001年9月6日,济慈教育集团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及在校师生的安全为由,通知建功集团:要求在9月14日前完成对遗留工作的扫尾工作及存在严重缺陷的修补工作,并撤离全部施工人员,到期末完工的工作由济慈教育集团统一调度处理。
施工期间,济慈教育集团先后共支付建功集团工程款9692285元。
2002年4月15日,市建设局发出市建设(2002)43号文件,认为在济慈教育集团的教育楼等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发放招标文件,没有接收投标文件,没有成立评标委员会,没有开标及评标,整个招标过程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宣布济慈中学教育综合楼等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结果无效。
工程大部分已投人使用后,济慈教育集团一直拖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
之后,济慈教育集团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从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建功集团应得的利润,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建功集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
这也是一个无效的案例,七种典型情形之一,《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典型情形之一。
中标无效,导致合同无效。
但是施工方施工具备资质,只是违反了订立合同的程序,不属于非法经营,同时具备纳税主体资格,不应扣除任何费用,全额支持。
法院判决:支付全部工程款,包括利润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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