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婚姻解除之后,男方自行承担之债务,究竟应依照何种标准予以偿付,需视具体状况而定。
若能证实此笔债务乃男方于离婚后,以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者,原则上应由男方独自承担还款责任,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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