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的残废,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虽未直接造成患者的死亡,但患者的最后死亡与其有一定的关系。
一、医疗事故分级的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分级的标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的。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死亡
(2)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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