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里数量验收怎么写
时间:2023-03-29 11:52:42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约定验收条款时,首先应明确货物的验收标准,这样买方在收到货后,就有了验收的根据。就验收标准而言,通常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等,至于约定哪种标准,由双方协商来确定。

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同时也是合同目的实现的必不可少的义务。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中是以转移货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所以出卖人还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通常货物指需要通过交付货物,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了,但是像房产、车子等货物还需要通过变更登记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方获取货物(标的物)所有权的交换对价。

2、受领标的物,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时,买方应及时的接受货物。

3、对货物进行检查通知的义务,买方接受货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尽快检查验收货物,如果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货物存在瑕疵的,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

二、买卖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

(一)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三)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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