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但其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并未有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
3、董事会中一票否决权的适用职权范围有其边界,
该适用职权范围的边界应以《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范围为界,不可无限扩大。
4、投资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各方,为保证投资方利益的落实,
应尽量将协议的内容落实到公司章程上,通过章程的公示效力来保护投资方的利益。
但鉴于公司章程仍然属于公司内部文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方仍存在一定风险。
一、董事会议事表决和会议记录有哪些要求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也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以会议形式行使权力,必须规范经营。因此,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外,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事项。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当将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保会议记录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表决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
1、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行使表决权;
2、无规定的,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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