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是否享有一票否决权的问题,实务中争议颇多。有人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规定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思路,有限公司董事不享有一票否决权,否则将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一人一票”制度,实务中存在诸多风险。
然而,考虑到中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现实情况,不宜笼统的将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的一票否决权认定为有效或无效。这个“现实情况”是什么呢?目前,我国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大多不健全,很多创业者对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股东同时担任董事(长)的情况非常之多。也就是说,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做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股东兼任董事的情形下,公司章程规定某一“董事”对有些事项享有特权,如一票否决权,就不能简单的被定义为有效或无效。
一、股东董事的一票否决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和董事会的职权,同时也赋予公司股东对有关事项在《公司章程》中进行变更规定的权利。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
当《公司章程》不完善,没有明确某项权利属于股东还是董事时,赋予“董事”对某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或其他特权,可能实际上是在赋予该股东一项股东权利,这种情况下,一票否决权宜被认定为有效。比如,甲是A公司大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共3名董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甲对任命所有部门经理享有一票否决权。虽然任命部门经理一般属于董事的权利,董事应当以一人一票的形式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是甲的一票否决权与其大股东的身份显然密不可分,部门经理任命权已经实质上属于股东的权利,不宜将其以董事身份行使的一票否决权认定为无效。
实际上,董事对某些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多半是基于股东身份。董事权利与股东权利有时是并行不悖的。(案例参考请点击阅读原文)当然,如果《公司章程》明确将一项权利规定为董事享有的权利,那就另当别论了。
二、一般董事的一票否决权
若董事不具有股东身份,《公司章程》却赋予其对某些事项享有优越于其他董事的一票否决权,这种情况可能违背了《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公司法第一条明确了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即维护股东权利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赋予董事一票否决权似乎超出了股东意思自治的限度,所以“以保护股东意思自治为由”认为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有关法律:
1.《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2.《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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