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一票否决权的五种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6-25 18:00:55 4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票否决权的设定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在风险投资人处于小股东地位的情况下,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就可以规定重要事项设定一票否决权;

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并购和处置主要资产、对外投融资等。

一、绝对控股是指什么?

绝对控股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二、公司法表决权过半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表决权过半数的法律规定如下: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

6、表决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

但是如果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公司解散的形式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形式可以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形式的区别与联系如下:第一、任意解散。根据《公司法》的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任意解散公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第二、强制解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强制解散公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2、司法解散。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强制解散,主要是属于被有关部门介入的情况,而任意解散,实际是由公司本身自行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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