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若其符合缓刑条件,则在服刑四年后可获得缓刑机会。
相关的刑罚减免制度如下:
如犯人行至确有悔过表现或者有立功记录,其有期徒刑的期限可以被减为二十三年;若犯人行至确有悔过表现且具有立功记录,其有期徒刑的期限得以被减至二十二年以上但不超过二十三年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罪犯在接受了一次或者多次的刑罚缓解之后,其实际所服前的刑期仍然不能低于十三年,并且这些缓刑的开始时间应该从宣布无期徒刑罪名成立的日期开始计算。
也就是说,当被判以无期徒刑时,犯人起码需服役满十三年才能有释放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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