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而言,在其获得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长度最低不得少于十三年。
2、对于那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其刑期长度不得低于二十五年;
而若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其刑期长度亦不得少于二十年。
当行为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时,他所应承担的刑事处罚的期限至少需维持到十三年,通常来说,若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他将需要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然而,只要满足减刑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即便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有可能获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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