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程序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等。
基金管理公司减资条件
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公司减资的具体方法
1、减少出资总额
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2、减少各股东出资
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
公司减资的流程
(1)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
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全文7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