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用、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国家庭管理规定的条件等。此外,还需要取得基金经营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且必须为实际支付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良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用,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经营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国家庭管理规定的国家庭管理条件;
6.有符合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国家庭管理规定的国家庭管理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满足哪些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首先需要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并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次,股东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或者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律师等业务资格。此外,还需要有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股东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或者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律师等业务资格,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满足以上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股东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或者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律师等业务资格;有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股东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或者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律师等业务资格;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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