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4日,一家建筑公司股东变更后,管理团队进行了调整,随后决定裁员。李司机和其他11名员工被列为裁员目标。5月19日,公司发布公告,宣布李某等11名员工停止工作,停止支付工资,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李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公司的裁员决定并支付工资。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发现该建筑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员条件。与此同时,在宣布裁员名单后,该公司从其他地方招聘了一名司机和一名保安。调解无效后,裁决撤销了公司终止李某等人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补发了劳动合同终止公告期间的全部工资
律师点评:
本案是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以裁员方式终止与员工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建筑公司不符合法定的裁员条件,以裁员的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败诉自然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法律整顿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劳办发1994447号)第2条和第4条根据本条例进一步规定了企业裁员的条件和程序,企业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裁员:一种是濒临破产,经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符合当地政府对严重困难企业的标准。此外,企业裁员还应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当企业具备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时,裁员才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以裁员的方式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建筑公司不是濒临破产的企业,生产经营也不存在严重困难,不具备裁减人员的法律条件。仅仅因为领导班子的更换,就决定裁减十几名员工并终止他们的劳动合同,这显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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