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一、过失杀人和防卫过当的区别在哪里?
过失杀人是一种罪名,而防卫过当是一种行为。
根据《刑法》中的第二十条中规定了若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如何认定?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认定如下:
1.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客观上具备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暴力犯罪行为已经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3.防卫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达到了“重大”程度;
4.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被人持刀抢劫时用手中的刀捅死对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被人持刀抢劫时用手中的刀捅死对方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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