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设赌场罪的审理过程中,记账本这种特殊的文档资料往往会被视为关键性的证据之一。
账簿详细记载着赌场内部的资金流动情况、经营收益状况以及相关的赌博客群体信息等诸多重要信息,这些数据对于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以及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认定必须要全面地考量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这三个方面。
只有当账簿的获取途径合法,所载内容真实可靠,并且与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将其作为有力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并得到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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