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从立案侦查开始计算,应该从案犯归案之日起计算(即拘留之日起计算),整个审批程序,一般情况下最长十四日内逮捕。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立案时间法律暂无明确的规定
立案侦查严格来说没有时限,一般所说的侦查时限是指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时限。
a、采取取保候审时:通常情况下是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第二天开始这一年时间内结案或者一年的时限到后必须解除(此时也可以接续侦查但不得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至出现需要拘留、逮捕条件)。
b、采取监视居住时:通常情况下是从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第二天开始这一年时间内结案或者一年的时限到后必须解除(此时也可以接续侦查但不得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至出现需要拘留、逮捕条件)。
c、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检察院3天内作出决定是否报捕(可以延长4天),送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是7天,这一共10-14天时间就是检察机关拘留嫌疑人的时限。
d、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一般期限是2个月,自执行逮捕的次日起计算;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对于某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此,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多可延长至7个月。另外,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8条第2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审查期限是1个月,可以延长到1个半月。在此期间,可以退回补充侦查2次,每次1个月。
f、移送法院后,法院的审限是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个月,简易程序审限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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