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后怎样侦查
时间:2022-07-10 02:06:05 4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检察院的侦查措施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向犯罪嫌疑人说明理由。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检察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

(三)检察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四)检察人员进行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搜查结束后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时,应告知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如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在勘验、搜查中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制作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并由检察人员、见证人、物品文件持有人或被搜查人签字或盖章,清单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对与案件无关的款物,不得扣押、冻结。

扣押款物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六)人民检察院指派、聘请鉴定人员,应当制作委托检验鉴定书或聘请书,并告知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以上人员提出异议,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

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七)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书面告知其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等情形时,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其委托的律师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或者通过驻所检察人员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反映。

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扣押、冻结时,应当告知在场的犯罪嫌疑人亲属,如案件办理过程中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情形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机关侦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61条第4项和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送达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

4、126条和第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第247条);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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