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夏季,全国多地迎来高温天气,中国气象局多次发布高温橙色、红色预警,多个城市进入烧烤模式。如此高温下,室内工作者有空调风扇,除了给城市增加用电负荷,工作几乎不受影响。而户外劳动者,像环卫工人、建筑工人、快递员、交通警察,面对高温侵袭,纷纷喊吃不消。
高温天气不仅损害室外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有统计数据表明,每年7、8、9三个月的安全事故占到全年事故的三成还多,对职工群众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经过各方多年呼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2012年联合印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高温劳动作业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也是被解读最多的内容,是《办法》第17条明确了高温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媒体在报道这一保护劳动者的好措施时,多关注于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费层面;许多企业面对劳动检查执法时,也多表态于已经发放高温补贴。有补贴,固然比没有补贴好,但是发高温补贴,不应成为一个企业应对夏季高温作业的全部内容。
应对夏季高温劳动作业,雇主首先要想办法降低作业场所温度,如果技术上和成本上实现不了,就要给劳动者提供阴凉休息场所,同时准备防暑清凉饮料。像市容管理部门就要调整环卫工人的作息时间,不安排他们在中午气温高时劳动作业。而建筑工人如果赶工期,或者施工不能停止的,就要采取换班轮休、缩短连续作业时间等方式。交通警察的执勤点也要增加遮阳伞等防暑降温设施。
还有几种情况,无论发多少高温补贴,给劳动者多高的经济补偿,也不能让劳动者干活。例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这属于法规的禁止条款,说白了,雇主出多少钱,也不能这么干。对患有心、肺等疾病的员工、怀孕的女职工,各地方的劳动保护条例都有明确保护规定,不能干的就是不能干。这些情况是不能商量和妥协的,更不能说只要给患病职工、怀孕女职工发了高温补贴,不能干的也能干了。
一个企业要安全度过夏季高温生产,第一步是技术上想办法解决,降温是硬道理。技术上解决不了,第二步就是管理上想办法,调休、轮班、缩短劳动时间等多种措施并举,最后再加上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和和医疗药品储备。
至于发放高温补贴,固然是多方赞誉的好事,但仍然要明确一个基本的逻辑:补贴始终是补偿性质,而非替代性质。如果把高温补贴和职工在高温环境下为雇主工作看成是一种等额交换,那就违背了劳动法立法者的本意:拿经济报酬换取职工健康,违背了基本的劳动伦理。
高温保护不能一补了之。毕竟,以人为本,降低甚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才是对职工最高层次和最有意义的保护与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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