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仍拿到拆迁补偿款
时间:2023-05-31 16:50:39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此案中,翟某别无选择,于2001年5月20日向市房产局申请裁定。直到2002年4月3日,房地产局才以超过“两年”申请时限为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翟某对此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6月26日,法院裁定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对原告申请的裁定职责。同年10月14日,房产局以“搬迁期间未申请裁决”为由,再次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翟某仍不满意,再次向区法院起诉。同年12月3日,法院认为:拆迁法律法规未明确申请裁定的期限,而被告根据内部文件的规定为当事人设定了权利义务,故不宜限定申请裁定的期限。因此,“不予受理通知书”再次被撤销,被告被责令依法履行对原告申请的裁定职责。房地产局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上诉人房产局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维持《不予受理通知书》;被上诉人翟某,认为他原来的房子没有财产状况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已经住了几十年。按照我市当时的相关政策,拆迁过程中应该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拖延安置是错误的。房地产局在近一年后发出不受理申请的通知。第二次,对“未在搬迁期限内提交裁决申请”的案件不予受理,是不合理的。当时我很想解决安置房的问题,但拆迁人员规定“主体房屋(有产权登记的房屋)不予办理,违法房屋不予办理”,父母的“主体房屋”因故不予补偿,在重新安置之前我自己也做不到。搬迁期只有一个月。我不知道我必须在这段时间提交申请才能接受,而且我从来没有被告知。而且,这不是法律规定,只是内部政策。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并责令房地产局依法依自己的申请作出裁定。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依据的《补充规定》是2000年3月颁布实施的,不适用于2009年翟某的房屋拆迁,不利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于是,于2003年5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市房产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限期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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