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房经字[1987]第5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2月1日以(87)财税地字第030号文,发出《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通知中说:“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它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根据具体情况,与税务部门联系,妥善解决房管部门经租房产的居民住房与非营业用房的房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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