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独资公司是否需要设立三届董事会,对国有独资公司来说并不是必须的。不清楚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也不清楚国有独资公司不能设立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不得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包括合并、分立、合并、终止、终止或者终止,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由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聘任。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聘任。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二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投资主体单一的公司。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行使股东权利。国家投资者应当按照政企分开、转变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的改革原则,单独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被投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国家投资者根据投资者的身份,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导和干预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活动。2。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一般资金雄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他们的投资额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注册前缴足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入拟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以实物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依法对资产进行清查、评估,转让产权。三。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投资者批准。公司章程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准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其投资者、董事、监事、经理等有公司名称,设立符合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使用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任何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国有独资公司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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