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关系后仍需承担赡养义务吗?
时间:2023-09-30 10:20:07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血缘关系是无法完全断绝的,司法局或公证机关不会对断绝亲生子女关系进行认可或公证,父母和子女双方自愿断绝亲子关系时,子女仍需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首先,由于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无法解除,即使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亲生关系,他们也无法完全断绝这种关系。除非是收养关系,否则血缘关系是无法断绝的。

其次,司法局或公证机关不会对断绝亲生子女关系进行认可或公证。因为这些机关会审核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承诺或声明等文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文件,他们将不予受理。

最后,即使父母和子女双方自愿断绝亲子关系,当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子女仍然需要履行。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其他所谓的合同、承诺或声明等文件都无法对抗法律的规定。

【 法 律 程 序 】 如 何 处 理 断 绝 亲 子 关 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在法律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无法完全断绝的。

然而,如果子女被他人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那么该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可能会被部分解除。

但是,即使双方商定签署一个协议,断绝亲子关系,而协议内容也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因此,在法律上,以口头形式或书面、登报等形式断绝亲子关系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

此外,如果未成年子女被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那么该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法律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无法完全断绝的。

血缘关系是无法完全断绝的,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可以因收养关系而消除部分关系。然而,即使签署协议断绝亲子关系,协议内容也可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在某些情况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可能会被部分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断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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