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莫海明、莫海亮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莫福清赡养费50元,并履行对原告莫福清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莫福清与前妻蒋翠竹共同生育子女三人,长子莫海明,次子莫海亮,女儿莫海华,子女均已成年。1988年2月3日,原告莫福清与蒋翠竹离婚后,女儿莫海华随原告莫福清共同生活,被告莫海明和莫海亮随蒋翠竹共同生活。之后,被告莫海明、莫海亮与原告断绝父子关系,不认原告为父,双方在经济上、生活上互不来往。近年,原告莫福清年老体弱,患有胆囊炎、脑血栓多种疾病,被告莫海明、莫海亮未履行赡养照顾老人义务,原告莫福清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告莫海明、莫海亮未尽到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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