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断绝父子关系后还有义务赡养老人,赡养义务不会因为断绝关系而消失。父母养育子女长大,成年子女就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2、首先,血缘父子关系无法断绝,因为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除非是收养关系)次,司法局或公证机关是不会对这种断绝父子关系进行公证的,因为对于违背法律的合同、承诺或声明等等,公证机关是不会受理的后,即使父子双方自愿断绝父子关系,到时父亲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儿子还需要尽赡养义务,因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母子协议断绝关系赡养义务仍需履行
因为和生病的母亲产生矛盾,彭某和母亲达成协议,一次性给付母亲医疗费等共3000元,从此双方脱离母子关系。后母亲因为需要继续治病,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继续承担赡养义务。日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无效,被告彭某应当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陈某今年81岁,共有五个子女。近年来,陈某由于身患冠心病等多种病症,因医疗费问题与其大儿子彭某多次发生矛盾。2005年10月13日,陈某与彭某达成书面协议:彭某一次性给付陈某医疗费等共3000元,双方从此脱离母子关系,陈某以后的生活费、医疗费及生老病死等均与彭某不再有任何关系。彭某当场拿出3000元现金交给陈某。
2006年6月9日,陈某以与彭某所达成的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自己现需医疗费太高为由,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彭某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而彭某则认为,双方既然达成书面协议,自己就已经与陈某脱离了母子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原、被告的母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而血缘关系是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断绝的,因此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是无效协议。被告支付给原告的3000元费用如果不能满足原告今后的生活所需,被告仍应继续承担赡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无效,被告彭某应当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文》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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