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买卖应注意哪些
1、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单位或个人购买已出租的房屋后,不得强撵住户搬家。房屋成交后,买方应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凭合同,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原租凭合同。如购房人需要住户搬家,须经承租人同意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4、个人购买房屋,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单位购买公房必须有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单位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的,房屋在城区、近效区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5、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或房屋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屋买卖价格,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买卖价格,可由买卖双方按照房屋的质量、用途、所处地段等不同情况协商确定。
6、买卖房屋,双方须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一个月内持房屋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7、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到房地产管理局房政科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证。
8、买卖双方或一方本人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二、二手房买卖如何登记
(一)抵押权设立登记
二手房买卖通常都会涉及到抵押权登记,比如下家要向银行贷款买房,那就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并让交易中心出具以贷款人即银行为他项权利人的《他项权利证明》,这就表明银行是这套房屋的抵押权人,如果不办抵押权登记,银行是不会贷款的。
(二)抵押权注销登记
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将抵押权消灭,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比如上家将有抵押的房产出售给下家,需要先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注销抵押才能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审核完毕并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
(三)预告登记
二手房买卖经过双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一方或者双方均有权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由于预告登记主要是为防止上家一房二卖保障下家的权利,下家是“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所以下家可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单方申请进行预告登记,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审核完毕并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
(四)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也就是过户登记,因买卖、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的权利人发生变化,此时应当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更正登记
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据申请更正登记。申请更正登记的事项涉及第三人房地产权利的,有关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
(六)异议登记
房地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等事项有错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交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等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持权利归属等事项可能存在错误的有关证据申请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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