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指出,当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必须先行展开调解工作。
如感情确实已经陷入破裂,调解亦宣告无效之时,则应毫不犹豫地准许离婚事务的顺利完成。
然而,倘若女方持有精神残疾证书,这并不必然对离婚审判产生直接的影响。
法院将严密斟酌夫妇间的感情状况及诸多相关因素以作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离婚之事。
若女方的精神残疾病情确实严重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在此种情况下处理离婚事务时,可能不得不顾虑到其法律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合理建议。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能够自动剥夺离婚的权利,除非经由法院认定,这种情况已经充分展现出夫妻间感情并非破裂至难以维系婚姻关系的地步。
因此,作出具体的裁决仍需参考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女方的精神健康状况、彼此之间的感情状况及其是否存在其它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等等一系列因素加以全面考量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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