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房子判给精神残疾人吗
1.如属于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之际均不可予以分割;
2.针对夫妻二人共有财产,若双方曾签订过相关协议,应将其作为处理依据;
3.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协议,则需由法院依照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照顾子女、妇女以及未犯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4.若患有精神疾病的一方生活上存在困难,负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程度的援助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婚姻自由,精神病人理应也享有婚姻自由,但精神病人离婚情况特殊,只能通过诉讼予以解决。而且,审理此类案件,首先,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其次,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作出决定,因此,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即便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也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再次,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二、离婚后共有房屋一方有权出租吗
在相同所有者的房产中,任何一方都无权独自决定租赁事宜。
针对共享产权的住房,任何一位所有者无法擅自展开租房活动,应当首先征得其他共同所有人的同意,以决定制约与否。
如果有任意一位共同所有人对租赁持不同意见,那么房源便无法租出。
对于此类共有房产,各位所有人均享有同等的权益,对于共同所有房产的所有权行使,需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取得一致看法,则遵循多数共有人的观点行事,不得让个别共有人独占该房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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