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审计机关?“谁来监督审计机关”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新条例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主要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内部一级监督制度。审计法规定,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定,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应地,新条例规定了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时限。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孙宝厚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监督的权限、审计监督机构、审计监督机构、审计监督机构、审计监督机构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审计机关的监督。根据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回避:(一)有婚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有旁系血缘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有其他利益关系的,可以影响公共事务的公正执行。其中,新条例增加了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内容,使整个条例更加完善。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切断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此外,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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