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扩大公布范围,让审计更加“阳光”
时间:2023-05-02 18:44:16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现行《审计法》于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06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责任,强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时至今日,审计法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其一些规定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为进一步推动审计法的实施,完善我国审计监督体系,加强和规范审计工作,国务院及时修订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弥补了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与旧法相比,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加细化明确,可操作性更强。新实施条例有许多亮点值得期待,如扩大可公布审计结果的范围,加强审计机关的监督;跟踪审计资金,追查资金去向;对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增加“有价证券”,审计人员应当回避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建立审计监督制度;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决算,有保密义务;审计机关查封被审计单位资产的期限为7日内;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范围,使审计更加透明。根据新规定,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有关审计事项告知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将社会审计机关有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连同审计结果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上市公司审计调查结果和专项审计结果的,应当提前5日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公众报告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报告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通过比较两者的变化,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条例》规定的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更加具体,对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公告的程序也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上市公司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提前5日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细化审计师回避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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