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度平2010-12-1010:01:02来源:湖北省竹溪县审计局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新《条例》后审计人员应当防止以下七种因审计操作不到位而导致的可控审计风险。
一、程序不到位。新《条例》第四十六条适应实践中审计文书送达方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之外,增加规定了其他送达方式,并明确规定了送达日期的确认原则。新《条例》一是增加规定了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二是增加规定了封存资料和资产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审计人员应当防止因操作程序不到位带来的可控审计风险。
二、审计不到位。新《条例》一是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温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为此,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三是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四是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审计人员应当防止因审计检查不到位带来的可控审计风险。
三、证据不到位。新《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审计取证、审计记录等现场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审计人员应采取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审计人员应当防止因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到位带来的可控审计风险。
四、评价不到位。新《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增加“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作为审计评价依据。审计人员应当防止因审计评价不到位带来的可控审计风险。
五、决定不到位。新《条例》规定一是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二是审计决定被撤销后必须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三是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直接作出审计决定。审计人员应当防止因审计决定不到位带来的可控审计风险。
六、裁量不到位。新《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人员应当防止因审计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到位带来的可控审计风险。
七、告知不到位。新《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审计人员应当防止因告知不到位带来的可控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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