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二、义务: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一、保险合同犹豫期如何算
保险合同的犹豫期一般从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合同的次日起计算,一般为10天。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的,可以将合同退还保险人,申请撤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以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二、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不能变更合同有关内容是否正确
不正确,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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