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权纠纷的诉讼程序启动之后,若存在作为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当事人既未主动表示参与诉讼程序,亦未交出其预期享有的实体权益的情况时,法院将会依据法律将该等人员追加至合乎资格的共同原告的行列中;
而对于已经明确表示以弃权方式来处置其所继承遗产的当事人来说,将不再被视作案件的相关方放入当事人名单之内。
以此类推,在此种情形下,原告仅列举部分特定继承人为被告之现象若真实存在的话,法院根据上述规则也有权依法追加其他未曾被列为被告的有效继承人成为共同原告。
然而,当某些继承人自己并不愿意担任原告身份或被告身份,或者他们的意愿无法达成交叉时,这些继承人便不可名正言顺地被列入第三方参与者的人行列之中,他们只能选择坚持己见或者自愿妥协并接受被追加为共同原告的命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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