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根据其股东身份对股东大会的议案发表意见的权利。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事、监事选举权。前者可以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可以满足股东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人事控制的需要。这两项权利的实现必须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为基础。因此,股东表决权在股东权利中占有重要地位。股东表决权是我国《公司法》保护的最突出的权益之一。
建立完善的股东表决权制度,一方面可以很好地督促股东行使权利,积极、深入地参与公司决策,体现在股东大会的决策和董事、监事的选举中,从而使公司重大事项符合大股东利益,使董事、监事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否则将被二次否决,可以有效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还是让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在限制范围内主要掌握在中小股东手中。其次,对于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保护和行使,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1。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可以从根本上保护中小股东的表决权。
2。限制和排除大股东的表决权中小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对股东大会决议、议案进行表决时,大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有特殊关系的,无论是否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都无效。在公司中,表决权属于股东的共同利益权,其行使应当以公司的公共利益为前提。它受到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目的的限制。在利益分配、关联交易等涉及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形中,不能排除关联股东表决权的,控股股东可以运用资本多数原则,使股东大会决议为自己的利益而通过。而公司其他许多小股东的合法股东大会决议也会严重侵害公司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应当事先排除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可能性,确保表决权的公平性和公益性。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的非法决议有两种:一种是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二是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作为少数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果要上诉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必须注意期限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期限为自决议之日起60日内。超过上述期限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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