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诈骗罪如何写起诉书
诈骗案起诉书通常可以包含以下的7点信息,按照这个模式来写:
诈骗案的起诉书一般需要先写清楚大标题,接着:
1、原告的个人信息;
2、被告的个人信息;
3、诈骗案的案由;
4、起诉方的起诉请求;
5、诈骗案件的事实和理由;
6、诈骗案件的证据来源;
7、最后还要写清楚起诉人和落款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是否在起诉书中将事实分别列明;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及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是否逾期;
是否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附涉案财物清单;
是否列明涉案财物权属情况;
是否就涉案财物处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
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监察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提出量刑建议、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案件如何去追款
1、没有提出过附带民事诉讼的话,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诉讼。
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而如果当事人已经有生效的有关诈骗犯罪的刑事判决的,法院在刑事判中所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定的证明力,不需要当事人再行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
3、所以,当事人可以直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证据,向对方追讨被诈骗的财物。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n(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n(二)众所周知的事实;\n(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n(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n(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n(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n(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n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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