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涉嫌诈骗的嫌疑人
时间:2023-07-04 14:44:31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是报警,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予以立案,然后经过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保定审查起诉一起招生就业诈骗案

冒充是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谎称能帮助办理名校入学手续和帮助受害人孩子就业为由,在六年间累计诈骗金额达40余万元。近日,孙某被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2004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孙某谎称能为受害人张某的孩子办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教育的指标并且能保障其孩子在公检法部门就业,骗取张某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整;2005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孙某利用能为受害人赵某的女儿办理上学,找工作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整;同年,嫌疑人孙某以同样的手段为赵某儿子办理上北京邮电大学为由骗取某两万元人民币;2005年6、7月份,犯罪嫌疑人孙某利用能为受害人夏某办理上学为由,骗取夏某人民币六万五千元整;2010年初,犯罪嫌疑人某利用能为受害人杨某找工作为由,骗取某人民币十五万元整。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目前此案,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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