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使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了有效的救济。但《国家赔偿法》毕竟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国家赔偿的法律,其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实体和程序于一体,且对于刑事赔偿的有关制度制定得较为原则,以致于执法部门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存在诸多的分歧,这不仅造成一些依法应予国家赔偿的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受害人依法应享有的受偿权得不到有效落实,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为此,笔者拟就分歧较大的证据不足案件的刑事赔偿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证据不足案件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执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然而,由于刑事拘留和逮捕与人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使得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很容易受到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的侵犯。由此可见,从某种角度来说,刑事强制措施先天就存在两种相互冲突而又相互联系的法律价值——自由与效益。这就意味着,一旦过于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就可能会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益;而一旦过于强调刑事诉讼的效益,就可能要以牺牲法律的自由价值为代价。因此,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保证既能充分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积极作用,又能有效地防止因违法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而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是依据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来对刑事赔偿问题加以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刑事赔偿的标准,特别是对于因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且被羁押过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予以赔偿等问题上,存在着极大的分歧。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撤案,决定不起诉或判决无罪,一般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因而使案件在法律上无法认定而终止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其中有的是因为完全没有犯罪事实,有的是因为证据不足(存疑案件的赔偿)而不能认定案件的犯罪事实。对于前者当然要进行刑事赔偿,对于后者是否应当进行刑事赔偿,则有很多模糊不清、争议较大的地方。
对于证据不充足而不能认定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目前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证据不足案件属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只是确认有罪的证据还不充分,不能说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犯罪重大嫌疑,不应给予刑事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疑罪从无,被不起诉人或被宣判无罪的人都是法律上没有罪的人。若已被羁押,有权取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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