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国家赔偿中的直接损失?
时间:2023-04-17 11:42:20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对于相应的财产或者人身受到的赔偿,都是以损失为界限来进行的,同样的国家赔偿也是这样,很多人想清楚的了解一下,如何认定国家赔偿中的直接损失?国家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当中,规定了这个直接赔偿,实际上是需要根据办案法官结合案情来判断的。

一、如何认定国家赔偿中的直接损失?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除增加和补充个别款项之外,总体延续了1995年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方予以赔偿的基本原则。然而,何谓直接损失,笔者尚未发现哪部法律给予确切的定义释明,实践中也是由办案法官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判断。一般认为,直接损失是已经取得的财物的损失,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1]换言之,直接损失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实在的损失,系现有财产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权利人有可能得到亦有可能无法得到的不确定的利益之丧失,是未来利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分四项进行了明确列举,但这种对直接损失予以不完全列举的方法“无法穷尽纷繁芜杂的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情形,将有关直接损失的理解留给法官在个案中揣摩。”[2]学术界对于国家赔偿只赔直接损失的作法也存在着反对的声音。笔者认为,与其不断争论国家赔偿的标准是直接损失抑或间接损失,倒不如重新厘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判断标准,通过对直接损失的法解释学分析,赋予其新的内涵,合理扩充直接损失的范畴。这样既可遵从现有的法律框架规定,又可实现受害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最大化。

二、国家赔偿申请书格式

国家赔偿申请书

(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用)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包括身份证号、军官证号、护照号等)、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有别名或者曾用名,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

(赔偿请求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

(赔偿请求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

(赔偿请求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联系方式)。

(赔偿请求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联系方式。)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案由),申请××××人民法院(被申请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列项标注,附件目录应与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相符)

赔偿请求人:(签章)

(如系自然人,应当亲笔签名或盖章;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当中,对于这个直接损失并没有做出明确的阐述,但是实践当中是法官来根据具体实际案情来判断,这种判断主要是根据已经取得的财物的利益损失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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