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产房交易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02 19:32:50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中央交付房的概念

中央交付房的全称是中央单位在北京购买的公共住房。本次允许上市的北京市中央单位购买的公共住房,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中央交付用房。根据国家政策,职工按照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中央单位在京共建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第二,可以将中心交房的交易风险交易为中心交房。但买卖双方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北京一些中心交房不能上市交易。如果不知道房子能否上市,盲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合同就无法履行,房屋就无法转让,这将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具体案例分析:

高先生与李先生在某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中介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高先生将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李先生,中介公司将作为合同的中介。因为涉案房屋是某科研机构的中心交付用房,原产权单位出具了不同意出售的证明。

于是高某通知中介公司,告诉李某房子卖不出去,但愤怒的李某不同意。他上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因房价上涨不卖房子,要求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确系某科研机构的公房,属于中央产房性质。

相关专家建议:

在本案中,被起诉房屋是某科研部门的集中产房,挂牌交易需要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原产权单位认为不适合公开上市的,不能上市交易。因此,该案认为,房屋不能上市,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客观履行,依法应当终止。根据《中央单位在京购买的公共住房上市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集中交付房屋有以下几种:

(1)超过标准但未经处理的房屋,必须按规定由原产权单位处理后才能上市销售;

(2)根据房改政策,(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办公、教学、科研等领域的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和高校的住房,而原产权单位不宜公开挂牌出售的,应报交易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明。

(四)其他依法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者与原产权单位有特别约定的已购公有住房(可居住五年的除外),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五)部级干部住房上市销售不符合《中央在京单位购买的公共住房上市销售登记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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