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引发的纠纷频繁发生。由于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这些纠纷的处理方式也不同。1、房屋产权纠纷处理方法:公民因产权登记引起的产权纠纷双方或多方出资或以合伙经营期间的资金收益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共同登记过户后,由出资人共同拥有。主张产权归个人所有但无法提供有力证据的,予以支持。但是,一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主动放弃登记,没有其他约定。只有在另一方登记过户后,他才反悔并主张产权。应当认定产权归登记过户方所有,登记方应当退还登记方的房款;一方登记时未明确表示放弃登记的,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共同居住、使用、管理多年。登记人既没有退款,也没有长期异议的,发生纠纷后,可以实事求是地认定产权归出资人所有,产权证应当变更。一方出资购房后,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和他人共有,双方长期共同管理使用该房屋的,可视为出资人赠与他人,产权归双方共有,出资人反悔的,不予支持;出资人因某种原因将产权登记为他人姓名,但既没有赠与他人的表示,也长期不让他人知道。一段时间后,如果他人知道并主张权利,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出资人侵犯他人姓名的行为应当给予他人一定的经济补偿。2、房屋产权纠纷处理方法:兄弟姐妹之间产权纠纷父母遗留的财产,由兄弟姐妹中的一人以个人名义领取产权证。其他兄弟姐妹虽然没有异议,但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一起生活。因登记方主张独有而发生纠纷的,应当认定登记人作为全体共有人的代表登记产权,产权归兄弟姐妹所有。兄弟姐妹数人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房屋,购房合同和房产登记证登记为其中一人的名称,视为登记人代表共有人登记产权,其产权属于兄弟姐妹。但如果兄弟姐妹在一起生活期间,其中一人用自己的资金经营工商供养全家,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兄弟姐妹就此发生纠纷。购买时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名义约定的,产权确认归购买个人所有。3、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方法:父母和子女之间产权纠纷中父母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以子女一人的名义登记。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人的,如房产证或房屋管理机关档案中有明确的赠与记载,或者有购买人赠与房产的公证书,或者有其他明确证据证明购买人在购买房屋时有赠与产权登记人的意思表示的,产权归登记人所有:父母生前未明确赠与的,死后子女为产权发生纠纷,未登记人承担举证责任。没有确凿证据推翻登记的,产权也应当归登记人所有;有确凿证据证明登记人只是作为产权人代表的,应当认定产权为父母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父母用子女的赡养费购买房屋并登记产权,产权应确认归父母所有。子女主张产权共有的,不予支持;如果子女在出资时明确与父母共同购买建造,产权应视为共有。孩子因结婚、分家等购买.建房自住的,产权一般归购.建房子的子女所有;子女离婚时,父母.兄弟以建房时有资助为由,主张产权共有的,一般不予支持。家庭成员中一人经批准新建房屋,其他家庭成员如少量材料、资金或劳动投入,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在亲属之间帮助。其他家庭成员一般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产权。发生纠纷后,产权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在农村,父母明确为子女结婚建造的房屋,其产权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已经交付子女结婚后实际使用的,可视人父母赠与子女的婚前财产。
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确认
一、办理事项:
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确认
二、办事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的通知(济政发〔1996〕6号)第九条。
三、申报材料: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情况说明;
(2)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帐号;
(3)提租及住房补贴情况说明;
(4)所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产权证书;
(5)出售的方式要求。
四、办事程序:
(1)单位提出申请并到市或区房产管理局领取《单位售房申请确认书》;
(2)区房产管理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单位房改售房申请确认书》上盖章;
(3)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签发确认意见。
五、办理时限:
即时即办。
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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