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这些问题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和幼苗。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金应当支付给被安置人个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土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分配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制定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国土资发[2005]144号)规定,“征地区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地价’)是指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等建设用地范围内征地面积地价原则上由城市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以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为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经批准实施征地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应当直接支付给农民本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行为。”解决这类问题,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给予补偿,对土地所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分别给予补偿。目前的补偿原则是,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二是区域综合地价实施后,土地所有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要求补偿款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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