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时间:2023-06-20 01:20:10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定罪的原则

共同犯罪是具有特殊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共同性,其中某个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各犯罪人的共同行为才符合刑法规定。因此,应首先解决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犯罪的问题,然后再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各自应当受到的刑法处罚,对参与共同犯罪,处于不同角色,承担不同分工,起着不同作用的参与者的处罚也不同。

(二)定罪的根据与共犯身份问题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通过其共同的犯罪故意而有机联系,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各个共犯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大小依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来解决。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一是组织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集团中或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称为首要分子,是主犯。二是实行犯,即在犯罪集团中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虽非组织、领导者或策划、指挥者,但在实行犯罪活动中起着主要的作用。需要明确的是,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一是次要的实行犯,即直接实施犯罪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二是帮助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如窥测犯罪场所、准备犯罪工具、指点犯罪方法等。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具备两个特征:一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其没有犯罪意图,是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或者为了避免对本人的不利,不得已参加犯罪。二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处于从属的地位。因为胁从犯在犯罪时并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践中,有胁从犯后来变为自愿或积极从事犯罪活动,则不能再以胁从犯论处,而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实际作用处罚。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意图的犯罪分子。具备两个特征:一是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用劝说、怂恿、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以达到本人的犯罪目的。二是没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言词不慎,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定为教唆犯。

(三)共同犯罪行为的问题

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组织、教唆和帮助犯的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为了正确地解决定罪问题,需要把这些行为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考量。

1、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可依单独犯罪来考量。在有两个以上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只要两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2、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组织、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刑法分则中有的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而在其他犯罪中,对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时,把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结合起来认定。对于组织犯就其自身的组织行为的主观心态而言应是直接故意,组织犯对自己纠集同案犯、决定犯罪计划、指挥犯罪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一般带有很强的犯罪目的性。“就组织犯的组织行为而言已经反映出其对实现犯罪意图的强烈愿望,所以希望的意志因素应是组织犯主观罪过中当然的因素。”从其组织行为上可依看出其主观恶性很大。

3、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需要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4、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需要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

因此根据上述内容,我们不难分析得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共同犯罪的相关法规规定,是相对复杂和完善的。并且上述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也介绍了我国共同犯罪的例外情况有哪些,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怎样运行的。

一、主犯和从犯怎样认定

1、认定主犯: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2、认定从犯:(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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