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医患纠纷的发生原因
时间:2023-07-07 10:53:37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其表现有: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2.工作时存在过错行为,也就是失职。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例如:用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或在手术后体腔内遗留纱布及其他异物等。3.存在技术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或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从而容易引发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的分类

1、医方剥夺患者知情权引发纠纷

《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医疗服务中存在瑕疵引发的纠纷

《条例》在第二章的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中规定了多项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法院通常对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进行审查。

3、患者对医疗行为的误解引发的纠纷

医疗活动是一种有高度风险的活动,更多需要医师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探索和诊疗。虽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但有些疾病现代诊疗技术无法完全治愈并且在医疗活动中某些不良后果的出现是根本无法预见,也是防不胜防的。有些情况下,即使医方不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进行医疗活动时也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缺乏,对医疗行为过分的依赖,而对医疗风险却没有充分的认识和预测,当这些医疗行为的损害后果发生后,患者因与医方对医疗行为认识不一致引发医疗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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