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侵占罪的定义,通常是指参与公司利益分配的股东们,以职务之便,将所在的企业、公司及其他团体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违法犯罪情节。
为了准确地对这类行为进行定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必须审查股东是否确实利用了其在公司中的职务便利;
其次,需要确定被侵占的财物是否确属公司所有;
再者,经核定的罪犯侵占财产数额应当达到一定的法律界限。
在具体实践工作中,需特别留意将此类违法行为与正常的商业交易或者公司内部的财务纠纷加以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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