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风险中等的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一类行业,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二类、三类行业初次缴费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120%、150%;下浮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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