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法律法规时间规定
时间:2024-08-06 01:57:32 2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噪音法律法规时间规定为: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噪声扰民的分贝标准:

1.特殊住宅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

面对噪声扰民的维权途径:

1.遇到噪声,居民可以向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等组织投诉

2.也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予以调解

3.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如果噪声达到国家法定标准的,要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

5.如果上述措施都不管用,居民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民法典》实施后,居民可以直接依据生活安宁权来维权,要求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责任。

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发侵扰、侵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将生活安宁权纳入了民法的保护。

需要提醒居民,走到诉讼阶段,法院更注重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居民一定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比如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噪声产生的过程,这其中需要注重时间、地点及双方的身份信息等,但是,切记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也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噪声的产生及后果,通常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否则,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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