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
一、职能转变
(一)改革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将现行的审批设立制度逐步过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制度。
(二)拓宽监督管理范围,从侧重于监督管理集贸市场和工业品市场,转变为监督管理和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
(三)调整行政执法对象,从重点查处投机倒把活动转变为重点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提高管理层次,从侧重于具体业务管理转变为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宏观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工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执法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工商登记注册工作,核发有关执照。监督检查登记注册单位的登记注册行为。
(三)监督管理和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参与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市场布局论证、规划、建设。
(四)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及其他市场交易违法案件;依法或经省政府授权,组织开展全省性的市场监督与工商行政执法活动。
(五)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
(六)对注册商标实行管理,指导企业正确运用商标战略与策略;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七)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
(八)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九)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工商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调研、信访、机要、保密、统计等行政事务和办案装备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审计、监督管理和局机关财务收支核算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草拟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对本系统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法制工作;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处
指导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直接登记管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其他国内工商企业和开展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注册登记,并核发有关证、照,办理登记公告;对所登记企业和经营单位按工商管理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办理年检;查处违犯《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和非法经济组织。
(四)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处
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国(境)外企业在粤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经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和省内企业经营在外售券省内提货业务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办理在本局登记的外资企业年检工作;对违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外资企业中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五)市场管理处
拟订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和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参与论证、规划市场布局和培育建设市场体系;组织对各类市场进行登记注册和统计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文明市场活动。
(六)经济合同管理处
指导地方合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指导办理经济合同鉴证、查处以合同形式进行的违法行为、确认无效合同工作;组织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七)商标管理处
指导和监督企业正确使用注册商标,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管理工作和著名及驰名商标评选工作,审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和“指定印制烟草制品商标单位”的资格;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审理批复市、县申报的涉外商标案件;指导和管理商标代理机构的工作。
(八)广告管理处
办理审批省属广告经营单位,审核、上报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核发广告营业证照业务和审批全省性临时广告经营工作;查处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指导本系统广告管理工作和广告协会的工作。
(九)经济检查处
监督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依法或根据授权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行为和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系统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工作。
(十)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
负责冠省名的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集团公司的审查、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指导本系统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保护个体户、私营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资、保卫、老干部、劳保等管理工作;制订并组织系统教育、培训和发展规划;指导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及评选表彰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评聘工作。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指导本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参与各市工商系统违法违纪大案、要案的查处,指导本系统开展党风和廉政建设。
四、局直属行政单位
直属工商分局。负责登记、监督管理和参与监督管理省属企业和在省局登记的企业主办的各类集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包括汽车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及各类交易所;对市场、交易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查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维护管辖市场、交易所内的经济秩序。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工商局机关行政编制1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32名。直属工商分局基层行政编制40名。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六、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
设立工商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按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2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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